西安工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编辑:综合室 时间:2025年06月16日 11:21 浏览: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提高回复意见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党员、干部和教师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党委(党组)和省纪委监委、校党委交办或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是校内在职教职工,以及根据有关文件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和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校纪委综合室牵头负责上述事项、人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台账。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校纪委综合室负责接收上级机关、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其他部门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审核提交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并就办理工作与来函单位进行沟通,向校纪委副书记报告。
(二)校纪委综合室根据函件涉及的名单或事项,按照校纪委副书记的意见启动党风廉政审查程序。涉及干部个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表,由干部所在党委(党总支)提供初步鉴定意见。
(三)校纪委综合室在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后,会同纪检监察室查阅干部廉政档案、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台账等材料,进行认真比对核实。
(四)校纪委综合室根据核查结果,起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经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把关,提请校纪委书记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后,以《中共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书面复函征求意见部门。
第八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确保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对于首次回复意见的人员,应客观如实反馈掌握的全面情况;对于此前曾回复过意见的人员,按照“滚动”回复模式,反馈上次回复意见以来的情况。一般按照以下回复格式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系重复件或内容笼统或不涉及其本人违纪问题,直接予以了结。这种情况可提出“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或函询,本人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提出“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意见。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或核实,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提出“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意见。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或函询,本人承认部分问题存在,已对其进行处理或处分,注明处置情况和办理结果。这种情况需进行综合研判后,可提出“建议影响使用”或“建议不影响使用”意见。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或核查,问题属实或部分问题属实或因其对有关问题负领导责任,已对其进行处理或处分,注明处置情况和办理结果。这种情况需进行综合研判后,可提出“建议影响使用”或“建议不影响使用”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正在进行初步核实的,注明正在处置,提出“建议暂缓使用”意见。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违纪或违法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明确提出进行组织处理建议。
(九)对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函件,根据具体要求进行回复。
对于同一人员的问题线索涉及不同处置方式和结果,需根据情况分类表述。
第九条 对学校管理的干部在任职前公示期间,校纪委收到相关反映的,转校党委组织部调查核实。
对群众举报拟任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校党委组织部来函商请校纪委参与核查的,由纪检监察室参与。校党委组织部决定不予任用,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的,校纪委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专项档案。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校纪委综合室收到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函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或回复。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坚决防止不按程序办理或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问题发生。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泄密等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其他人员的廉政意见回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个人、单位、组织或集体的拟推荐、表彰等其他要求的廉政意见回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并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