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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闫小兵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16:1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察,紧扣学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学校综合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为学校实现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学校党委施行巡察制度,对全校二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巡察,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相关部门,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四条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逐步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巡察的日常工作。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巡察组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巡察办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七条按照党委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组织成立若干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巡察组由4-5人组成,根据巡察任务需要,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2.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3.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4.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巡察办的职责是:

1.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2.拟定巡察工作计划;

3.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4.根据巡察组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5.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6.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

7.对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8.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巡察办要求开展巡察;

2.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报告;

3.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

5.巡察工作结束后七日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巡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

2.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省和学校的决策部署;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4.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5.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以及巡察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能力;

6.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巡察的主要内容:

1.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发展等情况。着力发现执行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方面的问题。

2.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等情况。着力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工作纪律和“四风”等方面的问题。

3.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情况。着力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4.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落实“一岗双责”和民主集中制,完善和执行相关议事规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等情况。着力发现侵害师生切身利益、违反集体决策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不团结、内耗严重等方面的问题。

5.对干部选拔、人事招聘、学生管理、年终绩效分配、职称评审、工程建设、集中采购、科研经费、招生录取、学术诚信、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巡察,着力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权力寻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问题。

6.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制度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师生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等突出问题。

7.领导小组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工作汇报;

2.进行个别谈话;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4.召开座谈会;

5.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6.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

7.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五条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被巡察单位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等。

1.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单位的相关情况,会同巡察组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具体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巡察实施。巡察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等事宜。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左右,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报告。

3.巡察反馈。巡察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

4.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反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办,于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巡察办。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办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巡察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委会常态性研究巡察情况汇报、决定巡察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巡察结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相关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十九条对巡察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巡察组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强化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第二十条巡察结果应充分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处级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巡察纪律

第二十一条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

第二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三条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