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闫小兵 时间:2019年01月02日 11:48 浏览: 次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车改发〔2018〕3号)和《陕西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陕教〔2018〕211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车辆使用,提供安全、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务用车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保留的校际班车、机要通讯、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老干服务、医疗救护、安全保卫、应急保障、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以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它车辆。
第三条学校公务车辆配备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我校公务车辆的集中管理、信息化管理、统一调度,切实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加强驾驶员管理,适时更新老旧车辆,确保公务用车运行安全。
第五条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负责制。公务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相关业务事项处理,包括维修保养、运行维护、车辆审验、车险购置、违章处理、执行限行政策等。
第六条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实行台账制度。党政办公室要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台账,对执行公务、维修保养、行驶里程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第七条学校公务车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党政办公室按季度定期对公务车辆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驾驶员、当期行驶公里数、维修保养情况、平均油耗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公务车辆实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学校所有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一律在校园指定地点封存停驶。寒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需执行公务的,需经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车辆派遣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实行统一派遣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派遣,优先保证稳定安全、机要通讯、医疗救护等公务用车。
第十条公务车辆遵循本地使用原则。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得驶离西安市辖区,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执行公务的,需经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保养与维修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应遵循车辆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原则,实行品牌对应专业4S店维修制度。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测,避免维修保养滞后及过度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公务车辆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情况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后,凭《车辆维修审批单》到指定专业4S店维修保养车辆。
第五章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费用报销实行限时办结制。党政办公室须在每月中旬前完成上一月相关费用报销手续。公务车辆驾驶员负责相关运行费用票据的整理,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维持费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公务车辆维持费仅用于公务车辆运行过程中必要的实际开支,严禁任何人通过虚开、多开票据的方式套取公务车辆维持费,严禁用加油卡购买物品或给私家车加油,否则一经查实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员除第一时间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外,还应向党政办公室报告。视事故严重程度学校可成立事故处理小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驾驶员如因违章或交通肇事发生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学校协助处理的,学校将积极予以帮助。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限行措施,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行驶、停放车辆,要做好日常车辆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用车。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驾驶员按照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管理,无任务时上下班须打卡,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执行公务时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因病、因事未请假者以旷工处理。基于工作特殊性,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联系畅通,自觉服从党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二十条为加强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党政办公室按照“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对公务车辆驾驶员进行绩效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二条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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