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编辑:闫小兵 时间:2019年01月02日 11:46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中央八项规定、“80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友好合作单位等来校进行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执行任务、产学研合作对接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总体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80条禁令”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公务接待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的实施原则。学校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兄弟院校部门、院(系)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学校对口部门、院(部)负责接待。
第五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原则上不安排市外用车。不得使用安保工作车辆引导交通,确需加强安保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接待形式、规格、范围,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六条公务接待要讲求实效,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或悬挂欢迎标语和横幅,不得在校内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尽量安排自助餐,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进行,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餐费定额执行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禁止提供酒水。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严格执行中、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学校确定的定点和协议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及以上领导、院士可以安排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和花篮。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务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以及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同城(西安市)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第十条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党政各部门、群团组织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按业务性质报分管校领导预先审批;各学院(部)的公务接待由联系校领导预先审批。审批过程需规范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表1)。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备案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见表2)。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要据实报销、一次一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学校条件成熟后,接待费用支付将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校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党风廉政建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自律,厉行节约。纪委办(监察处)、党政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将公务接待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学校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校字〔2015〕4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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