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编辑: 时间:2011年12月08日 11:17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以及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并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要求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安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由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所属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担负着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的责任
(一)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二)党委书记对党群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校长负责组织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直接负责分管部门、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职责,负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以及党政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纪委与纪委书记的责任
(一)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任务分解、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
(二)纪委书记协助党委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负责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汇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组织开展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负责校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负责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的责任
(一)各单位党政领导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行政领导是无党派人士或民主党派成员时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负责。
(二)各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书记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行政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本部门副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各部门党政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普遍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要求党员和干部,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西安工程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西安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校务、院(处)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七)坚持开好校、院(处)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个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学术道德教育,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学术道德教育。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教风。
(九)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对责任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负有批评教育、协助查处、督促改正的责任。
第十一条 每年初学校党委与学院(思政部、体育部、后勤部门)主要党政领导、党群系统、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签订《年度廉政责任书》。责任书内容根据学校阶段中心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别拟定。
第十二条 新任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廉政承诺,并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工作廉政承诺制。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基建处处长要作出廉政承诺,并签订《大型基建工程廉政承诺书》;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要作出廉政承诺,并签订《大额采购项目廉政承诺书》;每年在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前,招生就业处处长要作出廉政承诺,并签订《招生录取工作廉政承诺书》。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按《年度廉政责任书》和《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承诺术》与《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的内容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自查、民主测评为主,结合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总结考评进行,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与重点抽查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每年年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年度廉政责任书》、《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与《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以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
(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本部门年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总结考评会上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参评率不得低于2/3。
测评结果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布,并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并将结果反馈至被检(抽)查单位或部门。
第十七条 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良:
1. 本单位(部门)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2.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0%以上且优良票超过半数。
(二)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合格:
1. 本单位(部门)没有发现较为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2.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
1. 本单位(部门)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2. 有以权谋私或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3. 个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 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60%的。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学校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和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如实向组织汇报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按以下分工实施:
(一)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委和本人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长期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下发的《西北纺织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与2006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同时废止。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1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