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意见
编辑: 时间:2011年12月08日 11:13 浏览: 次
为了深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根据陕西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警示训诫防线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载体,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采取“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以及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综合效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基本制度
警示训诫防线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三种手段,形成廉政预警、动态监督、保护挽救三个机制。
(一)警示提醒制度。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诫勉督导制度。主要立足于动态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旨在形成事中监督机制。
(三)责令纠错制度。主要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三、实施方式
(一)警示提醒。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组织上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形式给予警示和提醒。
(二)诫勉督导。主要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的教育方式。
(三)责令纠错。主要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本着有错即改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形式,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的教育挽救方式。
(四)组织处理。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要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错误问题上力求“准”。特别是要划清五个界限,即划清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
(二)坚持严肃慎重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严”。工作中必须注意防止发生两种倾向:一要防止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好人主义”倾向,不能把警示训诫等同于一般的思想教育;二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三)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待犯错误干部上力求“细”。要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体现教育与帮助、批评与勉励相结合,用真情实感教育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诚心诚意挽救干部。
(四)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整改转化上力求“实”。要把警示训诫对象的整改转化纳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之中,使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深刻剖析、自我批评、接受评议,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改进,把立党为公、廉洁从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为民、勤政廉政的实际行动。
五、工作机构
成立我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和纪委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负责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汇总和检查考核。
六、有关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9日下发的《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1. 西安工程大学警示提醒制度
2. 西安工程大学诫勉督导制度
3. 西安工程大学责令纠错制度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1年12月8日
附件1
西安工程大学警示提醒制度
按照陕西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西安工程大学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警示提醒制度。
一、建立警示提醒制度的目的
警示提醒是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形式给予警示和提醒。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警示提醒对象的确定
(一)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或发现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二)在年度考核、专项检查或民主评议、日常考察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
(三)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四)经研究分析需要事前予以警示提醒的。
三、警示提醒的程序
(一)确定处级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的,由校纪委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掌握、筛选和甄别,在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由纪委书记批准。
(二)确定科级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征得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同意后,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掌握、筛选和决定。校纪委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四、警示提醒的实施
(一)警示提醒对象确定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纪委、组织部或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向警示训诫对象下达通知。
(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发提醒书、询问函、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实施。
(三)警示提醒谈话,由2人以上实施,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本人陈述,同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要把讲道理、打招呼和做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进行。需要承诺或作出说明及检查的,可要求本人或单位作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安工程大学诫勉督导制度
按照陕西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西安工程大学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诫勉督导制度。
一、建立诫勉督导制度的目的
诫勉督导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制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二、诫勉督导对象的确定
(一)群众有反映,社会有投诉,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的或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二)在办信、办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过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发现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一般性错误的。
(四)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五)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六)其它需要进行诫勉督导的。
三、诫勉督导的程序
(一)确定处级干部为诫勉督导对象的,由校纪委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掌握、筛选和甄别,在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由校纪委书记审核、校党委书记批准。
(二)确定科级干部为诫勉督导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征得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同意后,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掌握、筛选和甄别,由纪委书记批准。校纪委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对象。
四、诫勉督导的实施
(一)诫勉督导对象确定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纪委、组织部或所在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填写《诫勉督导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诫勉督导登记表》,同时向诫勉督导对象下达书面通知。
(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告知诫勉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要求其中止错误行为。
(三)诫勉督导谈话,由2人以上实施,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对于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者,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支持其开拓进取,大胆工作,同时又要帮助其纠正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可视情节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3
西安工程大学责令纠错制度
按照陕西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西安工程大学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责令纠错制度。
一、建立责令纠错制度的目的
责令纠错主要是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本着有错即改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形式,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的教育挽救方式。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促其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二、责令纠错对象的确定
(一)通过信访核查、案件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较严重失职、失误,且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或一般性违法错误的。
(四)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
(六)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七)执纪执法机关移送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办交办需要纳入责令纠错范围的。
三、责令纠错的程序
(一)确定处级干部为责令纠错对象的,由校纪委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掌握、筛选和甄别,在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由校纪委书记审核、校党委书记批准。
(二)确定科级干部为责令纠错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征得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同意后,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掌握、筛选和甄别,由纪委书记批准。校纪委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确定责令纠错对象。
四、责令纠错的实施
(一)责令纠错对象确定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纪委、组织部或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填写《责令纠错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责令纠错登记表》,同时向责令纠错对象下达书面通知。
(二)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深刻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提出整改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本人要做出承诺,并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纠错谈话或下达纠错措施之后,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经责令纠错后仍不改正错误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责令纠错材料和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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