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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问责实施办法

编辑:闫小兵 时间:2013年03月07日 09:23 浏览: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推进依法办学,进一步加强我校考核监督体系建设,健全岗位职责,促使各级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恪尽职守,防止和减少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追究过错与岗位职责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学校各单位(部门)及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校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全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一线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监督,服务全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下列事项为提起问责的依据:

(一)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单位(部门)年度工作安排;

(二)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校务督查组、纪委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七条问责对象或所在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定,令不行,禁不止,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重要事项不按学校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作为,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校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四)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和学校利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六)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诿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的;

(七)服务意识淡漠,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师生反映强烈的;

(八)违反上级或学校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账户、私存账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九)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变为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一)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二)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三)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损失的;

(十四)在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出国留学工作中,违反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漏国家或学校秘密事项的;

(十七)学校认定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学校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党政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察处负责受理日常问责事宜。

第九条发生了应当问责的情形,但情节较轻且责任单位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经问责领导小组研究,责成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可不予问责追究。

第十条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问责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问责追究的组织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及时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降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二条问责结果的使用

(一)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

(二)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个人年终考评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并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三)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并扣发单位领导一个月绩效工资;

(四)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并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

(五)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十三条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对问责对象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或责任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处申请复核。复核期内,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监察处收到复核申请后,提请学校问责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经复核,原问责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西安工程大学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