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规章 > 正文

西安工程大学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监督办法

编辑:闫小兵 时间:2017年12月12日 14:59 浏览: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找准定位改进方式方法,监督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保证学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作,预防、杜绝违纪现象发生,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责,正确用权,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与规章制度,校监察处对2011年下发的《西安工程大学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下发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扩建工程、改造工程、维修工程和装修工程;采购工作包括3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类采购等。

第二条  监督工作要保证国家和学校有关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推动“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工作规则的落实。

第三条  监督工作实行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提升质量和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职责与分工

(一)监督基本职责

1.监督工作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对业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和招标采购工作中执行政策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规范操作,是否正确履职、正确用权,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2.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的具体内容、立项、可行性论证、预算、变更、验收、风险点的防范措施等是否由集体决定,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防止个人或部门擅自决定。

3.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违反程序行为,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4.项目申请部门或申请人是否存在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

5.采购过程中有无各级领导干部或项目负责人利用职权或影响,插手干预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监督责任划分

1.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2.涉及资金控制方面的监督检查由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的预、结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按照学校工作安排或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重大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和过程审计;财务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按照合同进行审核付款。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拒付资金。

3.学校的采购工作在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科具体组织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科代表学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校内自行采购的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科按照相关规范程序进行,监察处参与进行监督检查。

4.后勤管理处负责的校园修缮节能改造工程,自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和零星维修委托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向监察处事前备案实现监督,后勤管理处在项目进行前一周向校监察处进行报备,并将项目信息输入采购监审平台接受监督检查。

5.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完成后,应组织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对验收负主责。合同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先行组织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对标的物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使用功能、质量性能负责,同时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使用部门验收认为合格的,签字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核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对合同审签的监督检查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废旧或闲置的设备物资的处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任何设备物资。

第七条  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学校有关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应考察的项目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由项目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考察前应明确考察对象与考察内容,考察结束后应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八条  学校工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对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的监督。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学校工会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九条  使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条  学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监察处对工程建设与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责部门、使用单位及参与的所有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询问了解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的各种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强化监督意识,重视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或因违反规定、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下发的《西安工程大学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监督办法》(工程大监察字〔2011〕1号)同时废止。

                           

 

 

西安工程大学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