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试行)
编辑: 时间:2015年05月07日 00:00 浏览: 次
为深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单位
各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
二、报告内容
1.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2. 贯彻落实学校反腐倡廉工作安排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履行情况。
3.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改进工作作风情况。
4.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及对大学生进行廉洁教育情况。
5. 领导班子及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6. 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年度述职述廉情况。
7.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院(处)务公开及执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
8.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情况。
9.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和特色及其他方面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具体要求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的原则。
2.各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应于学校每年年终单位总结考核之前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书面报送校纪委办公室;各职能处室报送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汇总后报校纪委办公室。
3.执行报告制度情况将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5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