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招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编辑: 时间:2011年07月04日 10:14 浏览:

2011年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开始,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我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西安工程大学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现就做好招生录取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要求,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招生就业处、监察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和招生工作程序,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经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校招生计划的严格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要求全面落实。要以监督促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融入招生管理之中;要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和治本制度建设,做到监督到位,关口前移。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招生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杜绝违规录取的发生。要把招生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和廉政建设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就业处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对在招生中的违纪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要追究监察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校纪委、监察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坚持对招生工作全程参与和重点监督,把招生监察工作贯穿于招生录取、新生资格审查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

在招生录取阶段,选派2至3名工作人员组成2011年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组,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要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格执行招生监察程序。

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录取中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查处;对群众和考生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落实。

四、强化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收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招生网站和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