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西安工程大学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监督办法

编辑: 时间:2011年11月18日 11:0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监督工作,保证学校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与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扩建工程、改造工程、维修工程和装修工程;采购工作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文献资源采购、教材采购和药品采购等。

第三条 监督工作要保证国家和学校有关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推动“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工作规则的落实。

第四条 监督工作实行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重点环节监督与全程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监督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对业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中执行政策及规定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项目工作小组组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必须建立3人(包括3人)以上的项目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一般不少于工作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和使用部门人员组成,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负责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要有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七条 对招标公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学校有关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管理办法,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资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规范资质审查工作,落实审查人员,明确审查内容,并做好审查记录。

第九条 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学校有关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应考察的项目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由项目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考察前应明确考察对象与考察内容,考察结束后应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条 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学校有关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坚持公开招标。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同时必须具备资质,且符合标书要求。招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要规范,严禁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对合同进行审签。在招标程序规范完整的前提下,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精神。

第十二条 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工作的方式,主要通过全程参与实施监督,或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向监察处备案实现监督,或通过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凡学校的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不分资金来源渠道和金额大小,均要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处是学校行政监察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对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或工程建设项目和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采购项目实施全程监督,10万元以下的采购或工程建设项目和5万元以下的单项采购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向监察处备案实现监督,或通过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进行财务监督,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核付款。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对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的监督。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学校工会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对10万元以下的采购或工程建设项目和5万元以下的单项采购项目的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向监察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小组人员名单;项目公告情况;报名单位资质审查情况;考察情况;招(议)标情况;项目完成验收情况。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程序和合同内容履行情况。

(三)监督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查处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活动的各种会议。

(二)有权参与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

(三)有权询问了解招标活动的各种情况。

(四)依据有关规定,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监督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强化监督意识,重视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工程建设与采购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向投标人透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收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十六条 监察人员要努力学习掌握国家与学校关于工程建设与采购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熟悉业务,秉公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和采购工作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监察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2年下发的《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装饰等工程建设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文号:工程大监察字〔2011〕1号,2011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