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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扩至省部级官员专家称反腐大进步

编辑: 时间:2012年04月18日 00:00 浏览:

编者按:日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事实上,自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就已经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在全国推开,那么,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哪些新变化、新特点?本期视点为您一一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审计对象扩大到省部级高官

根据新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据介绍,我国1999年出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次出台的规定将审计对象进一步扩大。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干部档案

规定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审计工作可在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时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和具体内容

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领导干部责任:

直接责任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专家观点:“反腐法规”可操作性更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此前我国陆续制定了一些领导干部的审计规定,但限于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如今国家将这些零星法规细化并统一形成《党员干部和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且将审计对象扩至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包括正职和主持工作一年的副职干部。显然,中央已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纳入反腐倡廉的视野,是反腐败工作一大进步。

这一规定的出台也为下一步的反腐工作提供了一部可操作性较高的法规,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审计机构的主体,由多个部门组成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并下设办公室,这些明确的条文都为该规定的执行提供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规定在审计程序上也较严格,明确将审计结果记入干部本人档案,一方面可以说是保护好干部的重要举措,通过审计经济责任,客观真实地记录评定干部任职期间的业绩,为好干部的升迁起用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对有经济问题的干部施加强大压力,通过审计能及时发现问题,将腐败遏制在萌芽中,避免经济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

避免追求GDP酿经济事故

中央党校经济发展教研室主任李世华认为,目前党政干部出现的腐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经济问题,这也是老百姓最反感的问题。同时不排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追求GDP、追求政绩的思想下,给一方经济带来的经济事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等一系列规定,也对领导干部起到—定的威慑作用。

但李世华认为,此前出台的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审计经济责任的相关规定,涉及范围较小,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这也让大家期待此次规定的执行力度,如果能够执行到位,相信该规定将会是反腐工作的重要部分。

作者:孙乾